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在其2020年5月14日针对G 3/19(胡椒植物)案的意见书中裁定,生产植物的基本生物工艺的非专利性也延伸到仅通过这种基本生物工艺获得的植物产品,也就是“通过生物过程获得的植物新品种不能申请专利”。换言之:通过传统植物育种方法的获得的植物新品种,例如杂交和选择,终究不能获得专利。本意见书代表了与这一主题相关的法律不确定性的最新发展。
为了确保法律确定性,并保护专利持有人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委员会裁定,其决定对包含此类要求的欧洲专利(于2017年7月1日之前授予)或正在寻求的未决欧洲专利申请没有追溯效力,以保护在该日期之前提出的此类索赔。
通过这一决定,上诉委员会完全改变了五年前才实施的政策。对于蔬菜育种和农业科技领域的许多公司来说,这一决定出乎意料,并且在政治上引起争议。另外,这些企业也表示,这一决定将对未来农业专利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在观赏植物行业,这一决定得到了许多育种公司的好评,因为它清楚地表明,基于经典育种技术获得植物专利将不再可能。因此,自然发生的植物特性将保持自由,以便进一步育种和创新。